![闻案说法丨妹妹不让姐姐看望母亲,姐姐以后能否继承母亲遗产? 闻案说法丨妹妹不让姐姐看望母亲,姐姐以后能否继承母亲遗产?]()
「案情简介」
张女士母亲病重期间,妹妹不让其看望母亲。原因是母亲的房子拆迁分得三套房子,妹妹以照顾母亲为由,搬到母亲家居住,想独占拆迁分得的三套房产。张女士十分伤心,找到记者诉说了心中的苦闷。
张女士告诉记者,在她们姐妹很小的时候,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将她们姐妹俩抚养长大。后来,张女士和妹妹相继结婚,虽然都搬出去居住了,但姐妹俩经常回家看望母亲,并且姐妹俩相处得也不错。
十年前,老家的房子面临拆迁改造。按照拆迁方案,张女士母亲的房子拆迁后可以分得三套新房。拆迁期间,张女士的母亲在张女士姐妹家轮流居住。新房子交工后,张女士母亲搬回居住。后来,母亲生了一场大病,需要人照顾,张女士的妹妹以照顾母亲为由,搬进母亲家居住。几年间,张女士多次去看望母亲,妹妹都不让她进门。虽然看不到母亲,可张女士还是经常给同小区的亲戚打电话询问母亲的情况。妹妹告诉张女士,她要为母亲养老送终,将来母亲去世后,三套房子都归她所有。同时,妹妹将其中的一套房子出租出去,作为她跟母亲的生活费,另一套房子则让自己的儿子居住。
张女士提出,妹妹不让她照顾母亲的做法合法吗?妹妹霸占父母房子的做法合法吗?将来母亲去世,她有权继承房产吗?为此,记者咨询了冀华律师事务所杨昭龙律师。
「律师说法」
本期点评: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杨昭龙
杨律师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接受子女赡养、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等权利。相对应的,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妹妹阻止张女士赡养母亲,侵犯了母亲的法定权利,也妨碍了张女士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其行为是不合法的。妹妹霸占母亲的房屋,也属于上述违法行为的情节之一。但是,拆迁所得房产的所有权人是母亲,张女士对房产是不享有所有权的。因此,虽然妹妹“霸占”着房产,但未侵犯张女士的权利。其对房产的继承权,只有在母亲去世后才会产生。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老人去世后,如果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根据继承人的人数及实际扶养情况等依法分配遗产。
杨律师认为,本案中,被拆迁的老房子是张女士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父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属于张女士父亲的份额由张女士姐妹及其母亲法定继承。而拆迁所得的三套新房子是老房子的替代物,在张女士母亲去世之前,这三套拆迁所得的新房子应当是张女士姐妹俩和母亲共有的,只是份额不同。将来如果张女士的母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则姐姐与妹妹同时作为母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母亲的遗产均依法享有继承权,所以姐姐是拥有继承父母房产的权利的。另外,根据《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有权享受子女的看望和照顾,子女当然也有权看望自己的父母。
杨律师还表示,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虽然妹妹对母亲尽的扶养义务比较多,姐姐尽的扶养义务比较少,但张女士并非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是因为妹妹为了侵夺全部遗产恶意阻挠,其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能因此否定张女士依法享有的继承权,或者减少其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现实生活中,继承人之间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矛盾的情况非常多。对于此类问题,杨律师说,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友好协商处理解决。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均可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遗产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