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案说法丨这笔彩礼是否有权要回 闻案说法丨这笔彩礼是否有权要回]()
「案情简介」
现年25岁的小伙子小张家在农村,2017年冬天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姑娘小李。两人来往了一段时间觉得彼此还满意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小张家按照小李的要求,给付了6万元彩礼。两人登记后于2018年5月举行了婚礼。两人共同生活近一年后,女方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并回到娘家居住。
小张多次托人到小李家说和,但小李表示,没有复合的可能。小张看和好无望,同意离婚。小张提出,结婚前其父母花费了一生的积蓄为他们在县城购置了婚房,生活已经十分拮据,又东凑西凑借钱给付了彩礼。现在小李提出离婚,是不是可以将彩礼返还?小李则认为彩礼是一种婚约的保证,小李按婚约和小张结了婚并共同生活,现在就算离婚,小张也不应该要求返还彩礼。小张就此事向报社咨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张是否有权利要回彩礼呢,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阔。
「律师说法」
本期点评: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王阔
王阔律师表示,我国法律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已经作出了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上述第(三)款中的生活困难应当怎样理解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小张和小李通过自由恋爱确认了婚姻关系,在婚前小张向小李给付了6万元彩礼,两人的婚姻和彩礼的给付均是双方自由、自愿,没有胁迫、欺诈等行为。小张和小李虽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由于小李认为两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并无不妥,财产可以依照协商进行分配。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二人在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将近一年,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二)款的情况,那么小张在婚前给付的6万元彩礼是否导致了其生活困难呢?这个问题要综合进行判断。小张的父母在小张婚前举债为其给付了彩礼,若小张父母之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其父母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又或者小张在离婚后并无住处等,小张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关于“生活困难”的规定,要求小李对彩礼进行部分返还。但是,如果彩礼在婚后用于夫妻的共同日常生活、经营投资等家庭成员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那么根据支出的数额可以酌情不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
王阔律师提醒,男女双方婚姻的结合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以给付彩礼为结婚的硬性条件,婚姻的幸福与否不应以彩礼来衡量。彩礼,在现代社会可以被视为一种父母对婚姻的美好祝愿,依据自身的家庭情况量力而行,不应该因此激发矛盾,更不能助长攀比之风,为“天价”彩礼举债并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