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离婚时就房产达成分割协议,房子归女方,并实际履行;离婚后男方反悔,强行入住房屋两年之久——
离婚时,男女双方协议将房子留给女方。过了一段时间,男方反悔,擅自入住该房屋赖着不走,女方该怎么办呢?石家庄的丁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
几年前,丁女士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并结婚。结婚时,双方父母各拿出一定的积蓄,为丁女士和刘某付了首付,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有两人的名字。几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经过协商,将房子留给丁女士,丁女士给刘某一定的补偿。收到钱后,刘某和丁女士一起到房管局,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为丁女士一人。
丁女士告诉记者,离婚以后,她在开发区那边住了一阵子,后来因为换了工作,新单位离父母家更近,她便搬回家与父母同住。2015年,丁女士将房子租给在开发区打工的小李一家。签订租房协议时,双方约定租房时间为三年,小李一次付半年租金,如果丁女士需要用房,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小李,否则要多退小李一个月房租。小李入住刚过了四个月,就给丁女士打电话说,一位姓刘的男士以这是他家为由,逼着他们搬家。小李在电话里要求丁女士退其剩下的两个月租金,因为没有提前通知,丁女士还要多退一个月租金给小李。无奈之下,丁女士只得将钱退给小李。小李一家搬出去之后,刘某搬了进去,不论丁女士怎么说,刘某就是赖着不走,还将门锁换了。
为此,丁女士咨询本报:“刘某已经在那儿住了两年多了,就是不搬,我现在该怎么办?”就此,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冲。
「律师说法」
本期点评专家: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冲
赵律师称,就本案来说,离婚时双方自愿对房屋进行分割,丁女士按照协议已支付给对方相应款项,并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丁女士就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房屋的处分权和使用权。刘某未经丁女士同意,擅自逼迫房屋承租者小李一家搬出并自行入住该房屋,显然构成侵权。
《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据此,丁女士可以先通过所在地居委会调解解决,如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刘某进行治安处罚。
赵律师说,丁女士还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搬出房屋,同时按照所在地相应的房租,要求刘某赔偿非法入住期间给丁女士造成的房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