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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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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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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鉴定是很常见并且非常重要的环节,据不完全统计,超过半数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会涉及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鉴定程序不统一,导致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笔者曾有过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后,代理的多个案件也涉及到工程造价鉴定问题。一些律师由于对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不够了解,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工作完全依赖当事人的造价技术人员,而技术人员只懂造价不懂法律,表达能力又有限,最终不能对鉴定意见有效的质证。笔者结合法律专业与工程造价专业知识,梳理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供参考。一、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启动是否合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启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为前提。在实务中,对于启动工程造价鉴定主要有以下不当行为: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数额有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又申请鉴定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2、承发包双方已经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又重新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在很多案件中,诉讼前承发包双方已经对工程价款达成了结算协议,或者承发包双方同意一致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经三方认可的结算报告,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又重新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法不应当准许,除非原结算协议经认定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二、鉴定机构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